供水用水活动的违法行为举报投诉
*设定依据: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和亳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亳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八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及时查处供水用水活动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损害破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危及供水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供水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服务内容和标准,设置经营、维修服务网点,公开服务承诺,公布水质、水价,设立服务专线,建立用户投诉受理、处理用户投诉反馈等机制,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内取水;
(二)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变更用水性质;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及其标识;
(五)擅自安装、毁坏、盗取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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