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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水表检验
*设定依据: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效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检验费,并退还多收取的收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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