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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抄表收费

发布时间:2019-02-01 15:22:00 浏览:208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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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表收费


*设定依据:

(1987829日 皖政〔198759号发布19971225日 省政府99号令修订)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按月定日派人抄记用户计量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计量水表与用户内部分表读数如有差额,由用户内部协商解决。

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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