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表收费
*设定依据:
原(1987年8月29日 皖政〔1987〕59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 省政府99号令修订)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按月定日派人抄记用户计量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计量水表与用户内部分表读数如有差额,由用户内部协商解决。
国务院《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八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城镇供水价格收取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标准和计量数值按时交付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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