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
《 安徽省城乡供水条例》明确规定,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在有城市供水企业参加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而我市目前二次供水设施大部分均由物业代为运行管理,不符合法规要求,需要依法确定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法定主体。
二是二次供水规范化管理需要。
我市目前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不规范,未执行统一规范化标准,加之建设单位追求成本最低化,往往选择价格低廉设备,质量参差不齐,对后期维护和改造留下安全隐患。此外,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程序也需要予以明确的规定。
三是应对不断暴露的二次供水安全隐患的需要。
目前我市部分二次供水设备已接近使用年限,处于故障高发期,许多老旧小区均发生过二次供水设施损坏停供事件,给广大市民供水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对于老旧及已建小区需要明确安全运行、维护责任及责任主体,以保障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安全。
《亳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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