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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出台 切实保障二次供水安全 !

发布时间:2023-02-28 14:50:00 浏览:246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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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亳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由亳州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二次供水涉及城区中高层用水户供水安全,与市民喝上安全水、放心水息息相关。《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城市二次供

水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切实改善二次供水服务品质,保障人民群众“最后一公里”用水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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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二次供水和二次供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为什么要出台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

   《 安徽省城乡供水条例》明确规定,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在有城市供水企业参加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而我市目前二次供水设施大部分均由物业代为运行管理,不符合法规要求,需要依法确定二次供水运行、维护管理法定主体。

    二是二次供水规范化管理需要。

    我市目前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不规范,未执行统一规范化标准,加之建设单位追求成本最低化,往往选择价格低廉设备,质量参差不齐,对后期维护和改造留下安全隐患。此外,对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程序也需要予以明确的规定。

   三是应对不断暴露的二次供水安全隐患的需要。

   目前我市部分二次供水设备已接近使用年限,处于故障高发期,许多老旧小区均发生过二次供水设施损坏停供事件,给广大市民供水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对于老旧及已建小区需要明确安全运行、维护责任及责任主体,以保障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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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亳州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摘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将城镇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镇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用非储水式供水方式或者其他先进供水方式,并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经供水单位参与技术审查,设计方案应当满足与城镇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调试、冲洗、消毒。供水水质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须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条 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签订协议,移交给供水单位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给供水单位统一管理和维护的,供水单位应当做好管理和维护工作;其二次供水水价实行统一定价,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水质、水压合格。
    第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管理维护单位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管理维护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管理维护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因设备故障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在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区域内公告,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
   第十九条 因水质污染或者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需要停止供水的,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并向城镇供水、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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