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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事项—结算水表损坏维修

发布时间:2019-02-16 15:44:00 浏览:222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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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水表损坏维修


*设定依据: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第三十四条: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亳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效验,水表误差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供水单位应当负责更换水表,支付效验费,并退还多收取得水费;水表误差率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检验费由用户承担。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予以维修或者更换,以保证正确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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